证券代码:301281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公告编号:2025-068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项目:新化学物质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生产;药用辅料销售;药品零售;药品批发;化妆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组织架构。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以及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更新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原有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新制定了部分制度。本次修订及新制定的主要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4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3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子公司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市值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序号 1-8 制度的修订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3 号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注: 原章程各条款中的“股东大会”均已修改为“股东会”,不再单独作修订对照。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备注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1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
产生及变更方式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
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3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秘书。 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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