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4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00001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4,800 万元变更为 6,400 万元,公司股本由
4,800 万股变更为 6,400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
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记,取得《营业执照》。
代码:91320000772458468T)。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2022 年 5 月 5日经中国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该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1,600 万股,该普通股股
股票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 票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00 万
元。 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400 万
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
第(一)(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且自所
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