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5-040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
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法》”),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 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5,000.00万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 股份总数为5,0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情 1元,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况如下: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1,641,792股,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1,641,792
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押权的标的。 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从其规定。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定。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 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