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5 证券简称:通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及修订、制定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
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分别增加一位职工代表董事和一位独立
董事,董事会人数由 5 名增加至 7 名,同时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原《公司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即若相应条款的修订仅
涉及“股东大会”一词,则不再赘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通力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项献忠等 7 名 公司系由通力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项献忠等 7 名
发起人发起设立,并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发起人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册登记,后因公司上市迁移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理 局 ,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300681666245N。
91330300681666245N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通股 1,700 万股,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证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
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有 限 公 司 。 英 文 全 称 : Zhejiang TongLi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瑞安市江南大道 3801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瑞安市江南大道 3801
号。 号;邮政编码:325207。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经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
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为: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通 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通用设备制造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齿轮及齿轮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减、变速箱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齿轮及齿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 减、变速箱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部件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销售(除依法须 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营活动)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20,000,000
股总数为 2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
股本总额 20,000,000 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
额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出资时间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232 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232 万
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