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6 证券简称:软通动力 公告编号:2025-100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统一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订为“股东会”,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现行) 《公司章程》(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制订本章程。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 公司系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为 91110108781703664R。 用代码为 91110108781703664R。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式进行。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