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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明智能: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301226          证券简称:祥明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1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王勤平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王勤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勤平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原定任期至
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即 2026 年 4 月 20 日。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勤平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勤平先生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公开承诺。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12 月 12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为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选举王勤平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勤平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王勤平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数量仍为 5名,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王勤平先生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现变更为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

  三、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王勤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与邵乃宇先生(召集人)、潘一欢先生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补选王勤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潘一欢先生、黄森女士(召集人)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王勤平先生的辞职报告;

  2、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一:

  1、王勤平先生简历:

  王勤平,男,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常州财经学校工业财务会计专业,大专学历。

  主要经历:1988 年 8 月至 1992 年 1 月,任常州电机电器总厂财务部科员;
1992 年 2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常州东宝披达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2016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23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勤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常州祥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0.0897%,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