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7 证券简称:铜冠铜箔 公告编号:2025-016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铜冠铜箔”或“公司”)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方案等主要内容如下:
2、本次回购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 17.00 元/股(含)。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7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470,589 股、不高于 2,352,941 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0.18%、不高于 0.28%。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公
司确需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4)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及《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的基础上,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的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2025 年 3 月 10 日至 2025 年 4 月 7 日)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超过百分之二十(2025 年 3 月 10 日收盘价为 11.44 元/股,2025 年
4 月 7 日收盘价为 8.67 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
购指引》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审议本次回购的董事会召开时点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择机出售,并在三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若全部以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470,589 股至 2,352,941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0.18%至 0.2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 100 股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停牌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以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17.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约为 1,470,589 股,回购股份下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18%;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约为 2,352,941 股,回购股份上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28%。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回购数量上 回购后(回购数量下
限) 限)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一、有限
售条件流 600,000,000 72.38 600,000,000 72.58 600,000,000 72.50
通股
二、无限
售条件流 229,015,544 27.62 226,662,603 27.42 227,544,955 27.50
通股
三、总股 829,015,544 100.00 826,662,603 100.00 827,544,955 100.00
本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四舍五入测算数据,以上数据仅为根据回购金额上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的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全体出席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712,155.7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43,498.53 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380,999.45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23.68%。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
资产的 0.56%,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0.74%。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 万元(含)的资金总额进行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全体出席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在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上述主体后续有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暂无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未来若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相关计划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