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9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58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35.68 元/股。根据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1006 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57,545,400 元变更为 343,395,400 元,公司
总股本由 257,545,400 股变更为 343,395,400 股。同时,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将《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内
容进行修订,形成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经深圳证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 8585 万股, 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34,339.54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339.54 万
4 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l
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5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院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额超过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 超过 5,000 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必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 程序。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算; 清算;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