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林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 168 号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6 人,代表股份52,955,7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2227%。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51,637,3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623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0 人,代表股份 1,318,37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98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共计 51 人,代表股份 1,768,37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44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4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45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0 人,代表股份1,318,37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989%。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54,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67,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2%。
表决结果:同意 52,954,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67,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2%。
表决结果:同意 52,953,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67,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4%。
表决结果:同意 52,955,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67,9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2,952,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65,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0%。
表决结果: 同意 52,949,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同意1,761,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81%;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3%。
关联股东杨建林、华月清、杨浩、无锡市木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木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761,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1%;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61,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1%;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
表决结果:同意 52,949,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61,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11%;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
表决结果: 同意 52,95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66,6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5%。
表决结果:同意 52,95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66,6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9%;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1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钱晓波律师、王帅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5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