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8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同时,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3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4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 会秘书、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6 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7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当具有同等权利。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9 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974.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974.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 股 12,974.4 万股。 12,974.4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3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14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会。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