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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

公告日期:2025-08-27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批复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2 万股,于 2022 年 09 月 13 日在深交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Linktel Technologi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 19 号

  邮政编码:4302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974.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成为光纤通信光电器件和模块的全球领先供应商,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实现梦想。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半导体产品、电子产品、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原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

  1            张健          1,523.85    29.88%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2          杨现文          971.82      19.06%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3          吴天书          520.38      10.20%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4  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  476.06      9.33%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李林科          416.49      8.17%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6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  375.44      7.36%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7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  299.88      5.88%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资基金(有限合伙)

  8  武汉优耐特企业管理咨询  290.19      5.69%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技创

  9  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151.11      2.96%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伙)

 10  深圳市松和信创业投资合  37.78      0.74%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武汉同心共成管理咨询合  37.00      0.73%      2020.7.31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5,100      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974.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2,974.4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