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7 证券简称:工大科雅 公告编号:2025-071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修订、新增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新增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和行使。为了保持《公司章程》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致性,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配套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以确保公司治理体系的协调统一。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同步作废《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 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 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条款编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如下的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 公司是在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河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 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登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45411306F。
91130100745411306F。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河北工大科雅 份有限公司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HebeiGongdaKeyaTechnologyGroup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第九条 其他条款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054.00 万
12,05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