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 保持《公司章程》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致性,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包括: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 和“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 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个别用词造句变化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 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以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订本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3 新增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5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管理人员。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 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他人员。 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7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8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名称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名称 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
9 或姓名、持股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 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式如下: ......出资时间 2020 年 7 月......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5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10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12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14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15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份;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告; 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配; 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