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
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修订前 修订后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人民币。 面值,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82.17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普通股。 9582.1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 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高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以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