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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科技: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万祥科技: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301180 证券简称:万祥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43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和第二届
监事会监事成员。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召开了第二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董事长:黄军先生
副董事长:张志刚先生
非独立董事: 吴国忠先生、 卜树仁先生
独立董事: 黄鹏先生、 高倩女士、 张莉女士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自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
事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上述董事会成员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贤德先生因任期届满,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但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陈贤德先生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3,45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6%,陈贤德先生配偶及其直系亲
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离任后陈贤德先生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管理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监事会主席: 谢建良先生
非职工代表监事: 金喻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 诸雪军先生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自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均未担任过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监事会总人数三分之
一,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监事会成员的简历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曹瀚先生、 汪中山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但将继续
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日, 曹瀚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通过苏州
市万谦祥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 股,
曹瀚先生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汪中山先生未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通过苏州市万谦祥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00,000 股,汪中山先生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离任后曹瀚先生、 汪中山先生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统称“各专门委员会”)。本次董事会同意选举第二届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委员,具体如下:
(1) 战略委员会: 由非独立董事黄军先生、非独立董事张志刚先生、独立
董事高倩女士 3 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黄军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2) 审计委员会: 由非独立董事张志刚先生、独立董事黄鹏先生、独立董
事高倩女士 3 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黄鹏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3) 提名委员会: 由非独立董事黄军先生、独立董事张莉女士、独立董事
黄鹏先生 3 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张莉女士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非独立董事黄军先生、独立董事高倩女士、独
立董事张莉女士 3 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高倩女士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上述委员任期三年,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总经理: 黄军先生
副总经理: 张志刚先生、 吴国忠先生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陈宏亮先生
证券事务代表:秦霆先生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宏亮先生、证券事务代表秦霆先生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总经理黄军先生和副总经理张志刚先生、吴国忠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
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宏亮先生、证券事务代表秦
霆先生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因任期届满,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卜树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仍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日, 卜树仁先生通过苏州市万谦祥企业咨询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0,000 股。 卜树仁先生的股份
变动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宏亮
联系电话: 0512-65698997(8069)
传真: 0512-65698997(8069)
邮箱: wxzqb@weshine-tech.com
联系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淞葭路 1688 号
六、 备查文件
1、《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 陈宏亮先生, 1981 年 3 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博士学
历,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专业。 2013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分析师;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分
析师;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2019 年 10 月至今,任万祥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 陈宏亮先生通过苏州市万谦祥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00 股。
陈宏亮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 秦霆先生, 1986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本科学历,
金融学专业。 2011 年 7 月至 2019 年 10 月, 历任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专员、证券主管、
证券投资经理等职务; 2022 年 4 月至今,任万祥科技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 秦霆先生通过苏州市万谦祥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苏州市万事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
计 100,000 股(相关工商手续尚在办理中)。
秦霆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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