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0 证券简称:锡南科技 公告编码:2023-007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29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25,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 年6 月 27日在创业板上市。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
000367 号),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5,000,000 元增加至
100,000,000 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四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锡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复》(证监许可〔2023〕729号)同意注册,首
易所创业板上市。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于 2023年 6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无锡锡南科技股份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无锡锡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uxiXinan TechnologyCo., 公司英文名称:WuxiXinan TechnologyCo.,
Ltd. Ltd.
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壬港村 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旭天智慧园 10-501
邮编:214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万
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00万
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规定的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