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9 证券简称:零点有数 公告编号:2024-081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1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
公司股份366,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1%,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44.49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28.6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032,175.52元(不
含交易费用)。回购金额不低于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
资金总额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由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23.9774万元变更为人民币7,187.2936万元。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223.9774 万元。 7,187.2936 万元。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7,223.9774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7,187.2936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元,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从其规定。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告;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应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要求;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相
供。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
司其他制度的规定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
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四条
第五款及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