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9 证券简称:零点有数 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的有关修订
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北京零点有数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
份登记手续,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
167,6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71,872,936 股增加至 72,040,536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 71,872,936 元增加至人民币 72,040,536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
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详见附表。
《公司章程》删除有关“监事”的相关表述,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
员会”,因所涉及条目众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除附表
列示的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
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
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1、《公司章程》删除有关“监事”的相关表述,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因所涉及条目众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2、除附表列示的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
3、“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称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
章程。 本章程。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187.2936 万元。 7,204.0536 万元。
第九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九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187.2936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7,204.0536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关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 ……
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应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要求;
……
新增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