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9 证券简称:零点有数 公告编号:2021-004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7 号)同意注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059,944 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92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417.983
万元,变更为 7,223.9774 万元,公司股本由 5,417.983 万股变更为 7,223.9774 万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69 号)同意,公司股票已于 2021年 11 月 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述内容的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现对《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变更为《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华人 第四条 公司于2021年 9月 28日经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 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股票于【】年【】月 人民币普通股 18,059,944 股,股票于 20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23.9774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面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23.9774 万
值为人民币 1元,均为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
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或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
务。 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
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
联交易事项; ……
…… (十八)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事项。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第四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程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外,免于按照本章程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序。 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