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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设计: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公告日期: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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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设计”、“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建研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束学岭先生: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六部副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宁波水表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思进智能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皖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奥瑞金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安科生物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应流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应流股份 IPO 项目协办人,作为项目组主要人员参
与了安科生物创业板 IPO 项目、科大智能创业板 IPO 项目、国祯环保创业板 IPO
项目、鼎泰新材 IPO 项目。

    2、王兴禹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项目经理。富煌钢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组主要人员参与了皖天然气 IPO 项目、龙磁科技 IPO
项目,奥盛新材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迈威通信、皖江金租、绿洲森工、淮河化工、峆一药业新三板挂牌项目;同时参与了龙磁科技、东芯通信、众源新材、安徽设计、诚信小额、鑫海新材等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夏小伍先生,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管理学硕士,作为主要成员先后参与了山河药辅 IPO 项目、黄山旅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川美股份、博约科技、神鹰碳车、迈威通信新三板项目等,同时参与了四创电子、荃银高科、蓝帆医疗等项目持续督导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徐燕女士、胡义伟先生、吴健先生、杨凯强先生、叶玉平先生、高峰先生、任杰先生、王俊豪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况
中文名称: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Provincial Architectural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松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21 日(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 29 日(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住所: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7699 号
邮政编码:  230000

电    话:  0551-63418108

传    真:  0551-62656192

电子邮箱:  aadri1301@163.com


网    站:  www.aadri.com

经营范围:  建筑、城乡规划、市政工程、环境景观、室内外装潢设计;工程
            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图文制作;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联情况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由于国元证券为 A 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的二级市
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国元证券投行业务内部审核分为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公司内核机构、合规法务部门等部门监管三层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流程的三层体系如下:

    1、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总部在项目承做过程中,通过项目内核前的初审会议、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进度汇报、项目分析会和文件审批把关、行业资料分析等方式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重大项目变化与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沟通。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项目所属业务部门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并向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项目立项审核。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日常现场检查、组织投行项目内核前初审工作、组织相关业务问核工作等,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质量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合规法务部门审核和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内核小组的审核

    (1)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体管控。

    (2)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对项目的风险和合规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提交现场检查意见。
    (3)在项目上报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进行审核、表决,在保荐代表人和内核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建研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小组审核会议,裴忠、张同波、高升、郁向军、文冬梅、夏旭东、姜利等 7 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了本次内核小组会议。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中参与本次建研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表决的 7 名成员一致认为建研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发行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表决一致同意保荐该项目并上报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建研设计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发表如下推荐结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巩固和提升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品牌影响力,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建研设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20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0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 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 专门委员会,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并规范运行。同时,发行人根据生产 经营管理需要,设立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内部组织机构,以保证公司经营的 合法合规以及运营的效率和效果。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1]230Z3815),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021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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