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除删除原“第七章监事会”、
删除“监事”表述、将监事会权限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权限、将“股东大会”更改为“股东会”之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表
所示: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输电、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并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根据当地法律经有权机关登记或变 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根据当地法律经有权机关登记或变更。
更。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58.372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258.372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3,258.3724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其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