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4月23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相应增加、调整公司 治理相关规定的内容,并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 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总监”,下同)、研发总监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成 “财务总监”,下同)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财务会计报告;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依法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
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