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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离职暨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4

华塑科技: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离职暨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离职

            暨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离职情况

  近日,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科技”)董事会收到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田威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田威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

  辞职后,田威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田威先生原定任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即2023年10月20日届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田威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6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田威先生离任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并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

  田威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田威先生自任职以来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致以诚挚的谢意!


    二、财务总监聘任情况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2023年07月0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胡瑞芳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瑞芳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胡瑞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将尽快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在未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明星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明星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0571-88968260

  传 真:0571-88968260

  电子邮箱:investor@huasucn.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3幢2、3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特此公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07 月 04 日

    胡瑞芳简历

  胡瑞芳,女,198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财务管理专业,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税务师。2004 年 6 月至 2007 年 2 月在三
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2 月在杭州德跃
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德跃建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0 年 3月至今在华塑科技担任财务部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

  胡瑞芳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胡瑞芳
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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