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8 证券简称:嘉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55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新制定了《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并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押权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得转让。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获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定无效。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