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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36 深市 招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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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301136        证券简称:招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1、持有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2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8%)的董事、总经理吴明禧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5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

  2、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的财务总监林力先
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吴明禧先生、财务总监林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任职情况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吴明禧        董事、总经理        210,000            0.08%

  2          林力          财务总监          200,000            0.07%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并通过非交易过户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4、减持数量和比例:吴明禧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5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林力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7、吴明禧先生、林力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吴明禧先生、林力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招标股份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永旭一号/永旭二号/永旭三号的财产份额。

  二、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招标股份的股份。

  三、招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招标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招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五、本人自招标股份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招标股份如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按照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是意实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明禧先生、林力先生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以上承诺事项,未发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将根据股票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方式、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吴明禧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林力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