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2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0.0986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
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8,080.3943 万元,总股本增至 8,080.3943万股。
二、公司登记类型变更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63 号)同意,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已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登记类型由“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等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草案条款内容 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20.0986 万股,于
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2 年 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Jilin Province Xidian
Pharmaceutical Sci-Tech Development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80.3943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张俊、庄萌、张华、田祥龙、由春利、杨 第十九条 张俊、庄萌、张华、田祥龙、由春利、杨时雄、赵凤江、杜少良、梁婧、林云集、袁以农、 时雄、赵凤江、杜少良、梁婧、林云集、袁以农、刘刘树仁、孙大勇、李德奎、石晶海、朴春喜、徐进、 树仁、孙大勇、李德奎、石晶海、朴春喜、徐进、孙孙影、李淑芬、刘玉春、罗瑞兰、衣海峰、张东元、 影、李淑芬、刘玉春、罗瑞兰、衣海峰、张东元、王王晓彦、贾云秀、朱继文、夏恪迪、尹龙太、纪宏 晓彦、贾云秀、朱继文、夏恪迪、尹龙太、纪宏伟、伟、石英秀、张坚、王满林、郭洪胜、韩立华、王 石英秀、张坚、王满林、郭洪胜、韩立华、王吉平等
吉平等 35 名自然人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公司发起人 35 名自然人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公司发起人以所持吉
以所持吉林省天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折股投 林省天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折股投入公司。
入公司。
2022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首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经批准的发行股数为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经批准的发行股数为【】 2,020.0986 万股。
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80.3943 万股,全部为
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要约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当在回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承担同种义务。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解决机制,本着诚实、公平合理、利于公司持续发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展的原则,公司与股东间可依法通过协商、和解、
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切实保障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的合法权益。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院撤销。
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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