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2-007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
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1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49 元/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05 月 31 日出具的天健验(2022)226 号《验资报告》。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43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7,240 万
元,公司总股本由 5,430 万股变更为 7,240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将《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核准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万股,于【上市日 人民币普通股 1,810 万股,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
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40 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无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股本结构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40 万股,公司股本结构
普通股【】股。 为:普通股 7,240 万股。
【新增】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行机
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
无
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
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删除】第三十七条(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增】 第三十九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第四十条(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删除】第四十条(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无
的事项;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
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无
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
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 第四十四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第四十四条(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第四十一条(八)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
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四十五条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
第四十二条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前款
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款规定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
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
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
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