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
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详见附件。除所列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股东大会”改“股东会”的调整等,未在附件表格中
对 照 列 示 。本 次修 订 后 的 《 公司章程 》 全 文已 于同日 在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最终修订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
对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需由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如下制度进行修订: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4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7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是
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是
9 《独立董事制度》 是
1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否
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3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否
15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否
16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否
17 《投资管理制度》 否
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否
1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20 《子公司管理制度》 否
21 《总裁工作细则》 否
上述修订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 的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其中序号 1-9
项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序号 1-2 项治理制
度还需由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公司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条款中仅删除“监事
会”和“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修订“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
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
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
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恒光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恒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2 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4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