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7 证券简称:佳缘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92,263,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29,168,62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2,263,300.00 元增加至 129,168,620.0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佳缘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2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佳缘科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佳缘科技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 英文全称为:Jiayuan Science and
天辰路 333 号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9226.33 万元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天辰路 333 号
邮政编码为:610097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916.86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本章
程中规定的总经理的产生、变更办法一致。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3 代表人。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4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6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认定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7 形式。公司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式。
所持公司股份的凭证。
8 第 十三 条 公司的股份总 数为 第十三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226.3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2,916.86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9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10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
面值人民币壹元。 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11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
助。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10%)。
12 第二节 发起人、持股数量、持股比 删除
例和出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1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转让。 让。
15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