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7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2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566,65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 61200462_G01号《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10,266,600 元。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17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信邦智能”,股票代码为
“301112”,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23,758,80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6 月 29
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 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并于【】年【】月【】日在深圳证 2,756.6650 万股,并于 2022 年 6 月 29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69.9950 万元。 11,026.66 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8,269.995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11,026.6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司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其他情形的除外。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带责任。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章程;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承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