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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签订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暨举行项目奠基仪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1

军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签订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暨举行项目奠基仪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09            证券简称:军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签订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暨举行项目奠基仪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军信环保(吉尔吉斯)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签署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投资协议”或“投资协议”)的生效前提 为与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协议、垃圾处理协议和售电协议等相关配套协议均已有效签署。 双方就后续相关配套协议的签订已达成初步意向,但具体细节还需进一步商议,最终项目 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项目涉及投资金额约为 9,500 万(玖仟伍佰万)美元,其中 30%源于公司自有资
 金,70%为全资子公司自筹资金。公司目前现金流良好,本次投资不会造成公司资金紧张, 亦不会影响公司其他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

    3、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备 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4、本投资协议为双方推进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地缘 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 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关于本投资协议涉及的后续各项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 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投资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签署的合同,投资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协议签署暨项目奠基仪式概况

    为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政府决定采用 清洁焚烧方式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楚河州比什凯克市的垃圾进行处置,项目名称为“垃圾焚 烧发电项目”或“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比什凯克市政府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首都比什凯克市签署《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吉尔吉斯共和国首都比什凯克市政府签订<垃圾焚烧发电项 目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在比什凯克设立 了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投资设立海外子公
 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由海外子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协议。

    2024 年 3 月 29 日,比什凯克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签约暨奠基仪式在吉尔
 吉斯共和国首都比什凯克举行,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戴道国与吉尔 吉斯共和国内阁授权代表比什凯克市政府市长艾别克·朱努沙利耶夫签署垃圾科技处置发 电项目投资协议,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阿克尔别克·扎帕罗夫、中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 使杜德文、吉尔吉斯共和国首都什凯克市政府市长艾别克·朱努沙利耶夫参加奠基仪式。
    投资协议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作为一方(以下简称内阁),另一方为军信环保(吉 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与内阁一并简称“双方”)签订,双方依 照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及法律履行合同。

    二、投资协议对方介绍

    1、名称: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2、性质:境外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为政府机构,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公司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方:

    甲方: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乙方: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投资协议主题

    1.1.本投资协议的主题是一个投资项目,由投资者实施,目的是在比什凯克五一区的
垃圾填埋场周边建造一座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规划为 3000(叁仟)吨/日,投资者根据内阁要求分期建设。

    初期先由投资者建设一个处理规模为 1000(壹仟)吨/日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年
处理量为 36.5 万(叁拾陆万伍仟)吨。后期再根据内阁提供的比什凯克市及楚河州的垃圾量以及国家机构的要求,由投资者新建处理线处理新增垃圾。

    2.投资活动目标

    2.1 根据本投资协议,投资者的活动目标是在位于比什凯克市五一区的垃圾填埋场周
边建造一座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日处理规模达 1000(壹仟)吨。

    2.2 总投资额为约 9500 万(玖仟伍佰万)美元,其中投资额的 30%来源为投资者自有
资金,投资额的 70%来源由投资者融资。

    2.3 该发电站归投资者所有。

    2.4 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位于比什凯克市五一区垃圾填埋场周边。

    2.5 该发电站的垃圾年处理能力为 36.5 万(叁拾陆万伍仟)吨。

    2.6 该发电站用于处置固体生活垃圾并利用垃圾科技处置发电。

    2.7 该发电站的烟气排放标准符合欧盟《DIRECTIVE 2010/75/EU OF THE EUROPEAN PA
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November 2010 on industrial emissions》的标
准。

    2.8 该发电站的建设按照内阁授权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时间计划表及项目文件进
行。

    2.9 该发电站的建设和调试期为 2(贰)年,以本投资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计算。

    3.双方的权利

    3.1 内阁有权:

    3.1.1 确定本投资协议的条款、签订和撤销程序,签订和登记本投资协议;

    3.1.2 监督投资者遵守本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要求投资者
适当、及时地履行义务;

    3.1.3 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3.1.4 投资者因违反环境法例而造成的损害,内阁有权确认相关手续及赔偿金额;

    3.1.5 如果之前通过的计划、生产力发展和部署方案、改良方案、化学方案和其他决
定的实施导致环境退化,则做出暂停或终止实施的决定;


    3.1.6 检查环境法律要求、环境质量标准、自然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处理设施和其
他环保设施及其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

    3.1.7 要求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确认投资者履行本投资协议义务的信息和文
件,以及与投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信息;

    3.1.8 根据既定程序就本投资协议的修订和(或)增补提出建议;

    3.1.9 在投资者明确拒绝或以行为明示不履行本投资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情况下,要
求比什凯克市楚河州收回按紧急(临时)使用权分配的土地,内阁承认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3.1.10 行使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投资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投资者有权:

    3.2.1 为实施投资项目采取不违背本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行动;
    3.2.2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当地和外国总承包商,包括但不限
于设计公司、总承包商、分包商进行设计工作(如果由外国承包商进行设计,则必须由本国设计机构对项目和文件进行调整)和建筑施工,选择项目所需其他设施的建设、维修、重建、翻新的公司;

    3.2.3 投资者根据本投资协议可将部分投资项目的工作执行权移交给投资者自行选择
的一个或多个分包商,前提是所有这些分包商拥有工作范围相关的官方许可。尽管转让,投资者仍应向内阁对转让工作负完全责任;

    3.2.4 根据既定程序,向内阁提交关于本投资协议修正案和(或)增补的提案;

    3.2.5 根据本协议安排,就项目实施中碰见的困难和障碍,请求内阁协调政府部门解
决;

    3.2.6 根据投资者所申请的分配配额内的职业和雇员人数清单,为投资项目的实施引
入投资者或其建设承包商的外国劳动力;

    3.2.7 有权根据本投资协议及双方后续签订的垃圾处理协议和售电协议等配套协议,
享有项目产生的垃圾处理费、售电收入等收益;

    3.2.8 在比什凯克市和楚河州使用根据紧急(临时)使用权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限为
49 年。

    4.双方的义务

    4.1 内阁应承担以下义务或要求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义务:


    4.1.1 在投资项目实施框架内,在本投资协议生效期间为投资者减免以下税费提供担
 保:

    -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根据本投资协议为实施投资项目而进
 口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材料和供应货物征收关税;

    - 对根据本投资协议为实施投资项目而进口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材料和供
 应货物的增值税;

    4.1.2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向投资者及其承包商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包
 括其家庭成员)发放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临时居留许可,包括向投资者、投资者代表(包括其家庭成员,如果他们是外国公民)发放投资签证;

    4.1.3 负责协调提供满足项目建设运营要求的相关基础条件、相关手续办理、周边关
 系处理等工作;

    4.1.4 为投资者提供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投资保护;

    4.1.5 投资者出售的电价由燃料和能源综合管理授权机构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
 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然垄断”法律确定, 同时要明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金额;

    4.1.6 垃圾处置费用的金额是根据现行法律,由授权机构根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金额
 确定;

    4.1.7 内阁保证,在投资项目期间,其将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向投资者提供
 至少 12 公顷的土地应急(临时)使用,用于建设和开展垃圾科技处置站相关工作;

    在为建设电站提供应急(临时)土地使用时,内阁将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研究是否有可能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4.2 投资者承担以下义务:

    4.2.1 确保按照本投资协议和时间计划表实施投资项目;

    4.2.2 在本投资协议签订后 30(叁拾)天内提交建设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的时间计划
 表;

    4.2.3 按照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时限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进行本投资协
 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投资和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的运行;

    4.2.4 在投资项目建设期间,遵守本投资协议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要求,包括
 建筑、技术、工业、环境和其他安全标准。特别是,投资者应按照适用于其人员的吉尔吉 斯共和国法律行事,包括与外国公民的就业、健康、社会保障和工作许可有关的法律;

    4.2.5 在比什凯克市和楚河州有针对性地使用根据紧急(临时)使用权获得的土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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