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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09 深市 军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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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信股份:关于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301109            证券简称:军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

                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下属公司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于近日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和奥什市市政府分别签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外国企业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在奥什市建设基于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综合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或“本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或“本特许经营协议”),双方明确了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以下简称“垃圾科技处置项目”、“项目”或“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相关事宜。

  2、本项目若顺利实施,将是继 2024 年公司成功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垃圾处理规模 3000 吨/日)特许经营权、2025 年成功签署哈萨克斯
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规模 2000 吨/日)投资协议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垃圾处理规模总体规划 2000 吨/日)投资协议后,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固废处理及绿色能源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规划为 2000 吨/日,初期建设一个处理规模为 850 吨/日的垃圾
科技处置发电站,总投资金额约 9500 万美元,后期再根据内阁提供的奥什市及奥什州的垃圾量以及国家机构的要求,由投资者新建处理线处理新增垃圾。公司目前现金流良好,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其他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

  4、关于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后续各项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签署的合同,投资项目为公司
 主营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投资协议和特许经 营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6、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或审批,能否 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7、本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为双方推进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具体实施过程 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 响,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概况

    2023年5月18日-19日,第一届中国-中亚峰会在西安举行。2023年5月18日,吉尔吉斯共 和国总统萨德尔·扎帕罗夫召开与中国商界会议,公司董事长戴道国在会议上与吉尔吉斯共 和国时任奥什市市长巴克特别克·热奇根诺夫签订了城市垃圾处理谅解备忘录,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谅解备忘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为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公司下属公司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
 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市政府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在公司签署了《奥什市垃圾科技处
 置项目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上的《关于全资孙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政府签订<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 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为尽快实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与吉尔 吉斯共和国内阁和奥什市市政府于近日在奥什市分别签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外国企 业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在奥什市建设基于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综合体投资 项目的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注: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军信环保
(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中的 1%股权转让给公司,并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在吉尔
 吉斯共和国相关主管部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办理。

    二、投资协议情况

    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代表为奥什市市长,作为一 方(以下简称“内阁”),另一方为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
 者”),双方以下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一)投资协议对方介绍

    1、名称: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2、性质:境外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为政府机构,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方:

    甲方: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乙方: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投资协议标的

    本投资协议的标的是由投资方实施的投资项目,目的是在奥什市奥什垃圾填埋场区域建 设一座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该填埋场位于奥什市,计划的垃圾处理规模为每日 2000
(贰仟)吨。电站的建设将由投资方分阶段按照内阁的要求实施。

    在初始阶段,投资方将建设一座日处理 850(捌佰伍拾)吨、年处理能力为 310,250

(叁拾壹万零贰佰伍拾)吨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在后续阶段,投资方将根据内阁关于奥 什市及奥什州应处理垃圾数量的决定以及国家机关的要求,建设用于处理额外垃圾的新生产 线。

  (2)投资活动对象

  (2.1)根据本投资协议,投资者的经营项目为在奥什市奥什垃圾填埋场区域建设一座垃 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垃圾处理规模可达到每日 850(捌佰伍拾)吨。

  (2.2)总投资额为约 9500 万(玖仟伍佰万)美元,其中投资额的 30%来源为投资者自

 有资金,投资额的 70%来源由投资者融资。

  (2.3)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位于奥什市奥什垃圾填埋场内。

  (2.4)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电站归投资者所有。投资协议期满后,电站将根据本协议 相关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吉尔吉斯共和国所有。

  (2.5)该发电站的垃圾年处理能力为 31.025 万(叁拾壹万零贰佰伍拾)吨。

  (2.6)该发电站用于处置固体生活垃圾并利用垃圾科技处置发电。

  (2.7)该发电站的烟气排放标准符合欧盟《DIRECTIVE 2010/75/EU OF THE EUROPEAN P
 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November 2010 on industrial emissions》的标准,
且不违反吉尔吉斯共和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8)该发电站的建设按照内阁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时间计划表及项目文件进行。

  (2.9)该发电站建设和投运期为 2(贰)年,以本投资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计算。

  (3)内阁的声明和保证

  (3.1)内阁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声明并保证:

  (3.1.1)内阁有权签订和执行本投资协议,并履行其在本投资协议下的义务,所有此类行动均已通过所有必要程序获得内阁正式授权;

  (3.1.2)本投资协议由内阁正式有效签订,并构成一项合法、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1.3)本项目由投资者建设,投资者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处置项目产品,并享有获取相应合理回报的权利。在项目开发期、运营期及合作范围内,投资者承诺行使项目服务区域内全部垃圾的处置权利。

  (4)投资者的声明和保证

  (4.1)投资者在生效之日声明并保证:

  (4.1.1)投资者依法正式成立,合法存在,符合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所有要求,并获合法授权开展投资者目前从事和预期将来从事的业务活动;

  (4.1.2)投资者有权签订和履行本投资协议,履行本投资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按照所有必要程序实施已由其正式同意或批准的各项行动;

  (4.1.3)投资者保证在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为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项目实施投入资金;

  (4.1.4)本投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导致投资者所签订或牵涉其资产的任何合同、决议及命令文件条款的重大违约或缩短履约期限;

  (4.1.5)本投资协议由投资者正式合法签订,对投资者构成合法、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4.1.6)无任何法院、仲裁庭或政府机构对投资者提起可能直接或总体上对投资者的业务运营、资产、财务及其他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后果,或阻碍投资者履行本投资协议所规定义务的诉讼、待决或威胁对投资者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调查,且投资者并不知晓有任何可能导致任何此类重大不利后果或此类损害的违反或不遵守任何法院、仲裁庭或任何政府机构的任何命令、判决、法令或禁令的行为;

  (4.1.7)投资者遵守所有对其适用的法律,没有受到任何已经或可能总体上对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或履行本投资协议所规定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罚款、处罚、制裁、禁令
或刑事诉讼;

  (4.1.8)投资者承诺,利用奥什市市政府地方预算资金,在所有电能流量计量点安装自动电能计量系统设备,并将其接入吉尔吉斯电力结算中心股份公司的集中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4.1.9)本投资协议中包含的投资者声明及保证均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截至本投资协议签署日,投资者已知晓或应该知晓),不遗漏任何重要事实(截至本投资协议签署日,投资者已知晓或应该知晓),以确保该声明和保证不具有误导性。

  (5)双方的权利

  (5.1)内阁有权:

  (5.1.1)确定本投资协议的条款、签订和终止程序,签订和登记本投资协议;

  (5.1.2)监督投资者遵守本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要求投资者适当、及时地履行义务;

  (5.1.3)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5.1.4)批准投资者因违反环境法律而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程序和赔偿金额;

  (5.1.5)若先前批准的规划、发展计划、生产力布局方案、土壤改良计划、化学方案及其他决定的实施将导致环境状况恶化,则内阁有权作出暂停或终止其实施的决定;

  (5.1.6)检查环保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环境质量标准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净化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及其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5.1.7)要求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其履行本投资协议义务的信息和文件,以及与投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信息;

  (5.1.8)根据既定程序就本投资协议的修订和(或)增补提出建议;

  (5.1.9)行使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投资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2)投资者有权:

  (5.2.1)为实施投资项目采取不违背本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