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瑜欣电子 证券代码:301107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六年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欣电子”、“本公司”或“公司”)的《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五、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8026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241.81 万股的 0.9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归属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八、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94 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十三、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 17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 25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 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31
第十三章 附则 ...... 35
释义
瑜欣电子、 指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
限制性股票 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需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
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
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
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
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
为交易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 指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文件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及公司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多方面打造人力资源优势,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4、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5、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