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骏成科技”)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骏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0 号)
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14.6667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444.0001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7,258.6668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由 5,444.0001 万股增加至 7,258.666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
际情况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2021 年8 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并于【】年【】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并于 2021 年12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 民币普通股 1,814.6667 万股,并于2022 年 1 月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8 日在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7,258.6668 万
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 (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通股。 7,258.666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原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的其他情形的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原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
行使下列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议;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