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07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 号)同意注册,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625.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6,431.13 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并将对应存放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上述变更完成后,公司将及时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并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专户余额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辽宁何氏眼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何氏眼科新设视光
医院集团股份 8112 9010 1320 1107 402 18,720.51
司沈阳分行 中心
有限公司
注:截止 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为 18,720.51 万元。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2
9010 1320 1107 402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 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 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钟坚刚、铁维铭 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