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5-03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治理框架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新制定了《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并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详见附件。除所列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股东大会”改“股东会”的调整等,未在附件表格中对照
列 示 。 本 次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已 于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由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如下制度进行修订、制定:
是否提交股东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备注
大会审议
修订,名称调整为《股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东会议事规则》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修订,名称调整为《董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 否
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8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10 修订 否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1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8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修订及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公司由辽宁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 公司由辽宁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市场监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业执照号码为 91210112MA0P432U8R。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112MA0P432U8R。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