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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85 深市 亚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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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康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3

亚康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85          证券简称:亚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债券代码:123181          债券简称:亚康转债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江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18 号 8 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54,006,28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50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3,998,68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4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006,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004,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
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324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7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征律师及赵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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