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9 证券简称:邵阳液压 公告编号:2025-020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
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董事人数及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等相关条款进行了
修订。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为进一步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
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 (表省略)
(表省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000,000 股,每
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节 股份增资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方式。 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
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修订前 修订后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之日起 1 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