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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液压: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邵阳液压: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79        证券简称:邵阳液压        公告编号:2024-016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曹越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曹越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曹越先生原定任期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2025 年 4 月 28 日)止。辞职后曹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
职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曹越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现有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故其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方可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曹越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越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任职期间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在原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曹越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曹越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朱开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独立董事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开悉先生已取得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开悉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湖南
工商大学二级教授,曾任中南工学院经济管理系主任、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湖南商学院科研处处长、会计学院院长等。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 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0 余项,出版专著教
材近 10 本,在《会计研究》《经济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文章 130 余篇。曾任湖南省学科评议组成员,曾担任中南传媒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湖南省工商管理教指委副主任,长期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湖南省财务学会副会长,湖南省审计学会副会长等。现为会计学国家一流专业和会计硕士学位点负责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开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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