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整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以下制度 进行修订及制定:
序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
号 股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是
7 《授权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9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0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修订 是
度》
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总经理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5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6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7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8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修订 否
度》
24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5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6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7 《董事长工作规则》 修订 否
28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9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修订 否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述治理制度第 1-3 项制度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应制度全文。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杭州星华反光材料有限公 公司由杭州星华反光材料有限公
司依法变更发起设立,杭州星华反光 司依法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
材料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司发起人;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91330100747192063J。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00747192063J。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22.4826 万元。 17007.8941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
务总监”)。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总 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11622.482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份总数为 17007.8941 万股,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
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