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兰卫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柏智方德 公司系由上海兰卫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柏智方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慧堃投资管理中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慧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曾伟雄、孙林洁、段大佑、袁红、 (有限合伙)、曾伟雄、孙林洁、段大佑、袁红、杨静共同作为发起人,通过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 杨静共同作为发起人,通过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 执 照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69421384T。 91310000669421384T。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同意、2021 年 7 月 27 日 下简称“深交所”、“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2021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监会”)(证监许可[2021]2503 号)文注册,首次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503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06.20 万股,于 号)文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深交所上市。 4,806.20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深交所上市。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无对应条款,此条为新增条款)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学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疗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 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环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境保护监测;计量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病理科;质检技术服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务(无损),上述经营范围内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医疗科技、生物科技、机械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管理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货运 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代理;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务;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
开展经营活动】 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
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在册股东不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时,公
享有优先认购权。 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