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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5-008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郭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将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1 年 12 月 1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七)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九)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一)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二)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符合归属条件,因此公司将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76,407 股,同时因获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该类人员资格,并作废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600 股。

  综上,公司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80,007 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作废手续,且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