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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6-01-21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证券代码:301042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为 2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972.36 万股的 3.16%,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无其他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0.14 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4
释  义 ...... 5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3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18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0
第十一章 附则 ...... 22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促进公司机器人业务发展,吸引优秀人才,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方案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7 人,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