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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安联锐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3-050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 告书》,独立董事郭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1 年 12 月 10 日,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7.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9.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实施
完毕。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9,359,7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P=P0-V=23.05-1.5=21.55 元/股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P=P0-V=23.05-1.5=21.55 元/股

    综上所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3.05 元/股调整为
21.55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23.05元/股调整为 21.55 元/股。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调整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之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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