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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规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301038      证券简称:深水规院        公告编号:2025-014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红木三街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 4 栋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320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闻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7,179,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600,000 股的 74.11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7,67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600,000 股的 62.7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9,500,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600,000 股的11.363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630,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600,000 股的 3.86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600,000 股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630,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600,000 股的 3.8637%。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33,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84,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2%;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47%;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33,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84,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7%;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53%;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33,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84,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7%;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53%;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35,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3%;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86,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49%;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02%;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9%。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32,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83,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7%;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02%;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32,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83,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7%;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02%;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3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85,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8%;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02%;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核定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23,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 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74,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14%;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439%;弃权 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核定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24,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 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75,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5%;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484%;弃权 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1%。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133,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84,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7%;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53%;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