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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立佳: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8

保立佳: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3-047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公告编号:2022-002)。

    3、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05)。
    4、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8 日,确定以 13.84 元/股的首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8.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2.27 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6.48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43 名激励对象
共计授予 107.46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3 月 3 日。

  6、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与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完成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 10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8.7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


  8、2023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5,470,476.00 元,每 10 股送
红股 1 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21,000 股×(1+0.1)=133,100股。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3.84-0.06)(/ 1+0.1)=12.53元/股。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披露《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首次
与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依据公司于 2022 年 7 月披露的《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36.48×(1+0.1)=40.128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 13.84 元/股调整为 12.53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 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作废和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价格及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作废和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作废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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