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设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危险化学品 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肥料生产;生物农 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肥料生产;生物农药生产;农药登记试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 药生产;农药登记试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农药技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刺激 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有机素技术研发与应用;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 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发酵过程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 优化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 (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 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资源再生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农业科学研究和试利用技术研发;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作物病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 虫害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肥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肥料销售;国 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
币 1 元。 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0,770,974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280,770,97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之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之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