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通篇 删除监事、董监事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
计委员会”代替
第二条 公司系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 公司在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3007746
926 7XW。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ootech Inc.。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 住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21004。
英文名称:Hootech Inc.。 注册资本:人民币11,333.3334万元。
住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经营期限:永久。
邮政编码:221004。 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董事长。
注册资本:人民币11,333.3334万元。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
经营期限:永久。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人。董事长辞任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应自辞任之日起30日内选举新董事长。
法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担。法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向有过错的法人
追偿。
章程或股东会对法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第五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四条 股东以其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现股份总数为11,333.3334万股,普通股 第八条现股份总数为11,333.3334万股,均为普
总数为11,333.3334万股。 通股。
第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十一条 公司或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外。
保、补偿、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章程
的人提供资助。 或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为他人取得
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经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据经营发展需要,按法律法规和 第十条 公司据经营发展需要,按法律法规和章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增 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派送股东红股; (二)派送股东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
第十八条 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所持 第十六条 董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所持股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 票或其他具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 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
前款所称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持股或其他具有 司,董事会收回。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前款所称董高、自然人股东持股或其他具有股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权性质的证券。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性质的证券。
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行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 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按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第十七条 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的股东名册,是股东持股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建立的股东名册,是股东持股的充分证据。股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同 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持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务。 种义务。
第二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其持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一)按其持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 (二)依法请求召开、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三)对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对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四)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股份; 押其所持股份;
(五)查阅、复制章程,查阅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 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以下并称“董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 日以上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告;连续180日以上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要求 账簿、会计凭证;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持股份额参加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持股份额参加 剩余财产的分配;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股种类、 第二十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应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其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要求提供。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当目的凭证有不当目的的,可拒绝查阅,并于股东提 的,可拒绝查阅,并于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 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股东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
销。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