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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1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20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8,333,334股 (具体发行数量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为准),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即不
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1,333.3334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 〔 〕年〔 〕月〔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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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股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10%;上述两年期
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
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徐州博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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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
持。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夏硕、江山、王锐利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德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
价,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两年期
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 5%时
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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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徐高创投、牛勇、余志灏、李冠丘、张辉、杨勇、何学超、
欧阳志坚、广州凯得、荐志红、丁家亮、黄灿桂、黄灿佳、朱晋、周喜德、王
晓、田勇、张敬红、夏九庆、 DING ENZHEN( 丁恩振)、李雄、王静、刘碧波、
李晟、屈敬彪等二十五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军、王锐利、林德建、尤劲柏、沈海蓉、
赵来运、朱丰、马小宝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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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监事朱晋、余志灏、索永喜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加
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
下简称为“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
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 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
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