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
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
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
作水平,完善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以下条
款进行修订: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1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活动。 的活动。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控股子公
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2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3 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项;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 总 额 ,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供的担保;
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净资产10%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资产10%的担保; 5,000万元;
4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的担保;
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
担保; 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程规定